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进一步加强维权机制建设,抓住维权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进一步完善职工权益的表达机制,畅通职工利益诉求渠道。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向同级党委汇报制度,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沟通制度,不断加大立法参与力度,充分运用人大、政协等途径反映社情民意,进一步表达职工的利益诉求、意愿及工会的主张。要积极加强企业内部职工权益表达机制建设,使基层工会和职工在涉及企业发展及切身利益等问题上发挥参与、管理、监督的作用。
进一步完善职工权益的维护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大源头参与力度,健全三方协调、联席会议、立法和政策参与机制;夯实企业维权基础,健全劳动合同签订、职代会、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参与分配、劳动保障、争议调解、法律援助、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等机制;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健全劳动关系预警、处置、协调等机制。各级工会要加强维权机制建设的指导服务,实现重心下移,加强分类指导,认真监督检查,推广典型经验,积极推进“上代下”机制建设。
进一步完善工会维权的协调机制,构建社会化维权新格局。进一步加强和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的合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扩大工会维权的影响;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民政局等政府部门及群众团体的协调,充分发挥与人大、政府部门联合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的作用,加大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努力形成协调共商、依法合力维权的工作局面。发挥职工援助服务中心作用,整合各种资源,加强条块协调。
不断完善工会维权方式,努力提高维权实效。坚持依法维权,不断提高运用法律进行维权的能力,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权益维护,建立起由法律作保障的维权机制,增强维权有效性;注重源头参与,通过立法参与表达职工利益,积极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多途径反映职工意愿和工会主张,增强维权主动性;加强对职工权益状况的研究,使工会维权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相适应,增强维权前瞻性;加大行业性和区域性维权力度,通过召开行业性或区域性职代会及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行业性和区域性的工资协商、协商制定指导性的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等,增强维权整体性;坚持社会化维权,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政府支持的优势,整合社会各方资源,不断提高维权效能。
大力加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积极贯彻全总《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通知》精神,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作为工会维权的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特别是非公企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研究制定规范的行业和企业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解决劳动合同关键条款缺失、存在“霸王”条款等问题。深入研究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推进对劳务公司的梳理、整顿和监管,严格控制劳务输出和劳务用工范围,规范劳务用工。继续加大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合同的签订力度,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进集体合同立法工作,推行上代下机制,借助社会力量参与集体协商谈判,促进协商谈判人员专业化,着力改变当前集体合同覆盖面不够广,合同质量不高等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