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执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督促落实本市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制度的通知
(沪工总经〔2005〕224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3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做好岁末年初有关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群众监督,现就切实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责,督促落实本市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的有效落实
近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本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5〕169号),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类别
(1)死亡事故;
(2)重伤、急性中毒3人以上事故;
(3)重大险肇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
(4)有毒有害化学气体吸入中毒5人以上或造成30人以上疏散事故。
2、通报范围与要求
(1)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急性中毒3人以上的事故,事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在所属行业内通报,并抄送事故发生地区、县安监局,属市直接监察企业的,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区县安监局可视情在本区域范围内予以通报。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毒有害化学气体吸入中毒5人以上或造成30人以上疏散事故、重大险肇或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监局应于事故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所辖范围予以通报,并抄送市安监局。
(3)发生3人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事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明确批示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监局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并视情商有关部门在媒体上予以披露、报道。
(4)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监部门或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发出“督促函”,敦促其加强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控制事故发生。
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工作。
二、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