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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地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未组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5、已经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五一劳动奖状”的个人或集体,不再参加此次推荐评选。
  三、推荐评选的要求
  1、各推荐单位应于2月17日前,上报推荐对象名单(推荐表),经市总初审平衡后,对其中被推荐为候选对象的企业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班组等组织讲评评审,结果报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并于3月5日前报全总预审,经全总预审同意后,进行公示。
  2、候选对象登记表应于3月15日前,报市总经济工作部;市总将于3月20日前报送全总审批;
  3、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加强条块之间的联系和沟通,申报的候选人、集体必须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应在其注册地或单位成立批准地参加评选;
  5、各级工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弘扬他们的崇高精神,激励广大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建功立业。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二级(含)以上企业的上述人员,均为企业负责人。班组是指企事业中最基本的生产管理单位。企业一线工人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的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中专职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
  2、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同等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教人员对待;
  3、进城务工人员应由其工作所在单位征求户籍所在地意见后推荐;
  4、初审报送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推荐表,在上海工会网站:www.shzgh.org下载,填写后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报送市总工会。电子邮箱:jjgzb@shzgh.org
  5、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总工会设立推荐评选监督电话:市总经济工作部6329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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