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复议简易程序与重大复杂案件现场核查、听证审查及当面审理制度,建立完善现场调查、专家论证、机关内部联合办案机制,解决环境行政复议案件技术认定难的问题;积极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将行政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和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保障社会稳定。
加强复议能力建设。定期和不定期地就复议中发现的行政程序、法律适用、自由裁量等普遍性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同时通过复议建议书就个案问题向被申请人或有关单位提出改进行政行为或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促进环保依法行政;协调处理好复议与诉讼、信访的关系,重视与法院、信访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衔接,使复议与诉讼、信访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六)积极推进环境司法
一是探索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相互配合机制,研究制定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办法,逐步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制度。二是积极参与国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试点工作,探索研究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共同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的办法以及污染损害纠纷调处的程序规定,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三是积极推进环境法庭、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对环境法庭设立、案件受理范围、案件管辖确定、案件审判模式及执行模式、内部制度建设及外部协调机制,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界定、案件受案范围确定、诉讼费用承担、举证责任配置、案件裁判模式、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论证。
(七)环境经济政策工作
1. 继续推进各项环境经济政策试点实施
完善绿色信贷政策和工作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监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在国家货币政策和信贷监管政策制定和调整中,更深入、更全面反映环境保护的要求。完善环保部门与人民银行绿色信贷信息报送机制。研究建立健全对环保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效果评价评估的制度。根据国家确定的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重庆地方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制定重庆绿色信贷行业指南。积极推动和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环保培训,研究建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工作的宣传和表彰机制。
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和配套制度建设。根据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所涉及的六大重点领域,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次数较多、损害较大的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配合国家层面开展制定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研究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立法进展,适时研究拟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规定。
继续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试点工作。根据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继续推进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试点,适时开展氨氮等重点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试点,逐步建立、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及排污交易制度、机制,力争“十二五”期间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体系,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突破。
完善绿色证券政策。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研究制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与绩效评估制度。
2.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环境经济政策研究
开展缩小“三大差距”环境保护相关政策研究。围绕缩小贫富、城乡、区域差距(简称“三大差距”),开展构建有利于缩小“三大差距”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促进全市城乡、区域间环境保护领域的公共服务均衡化,缩小城乡、区域环保工作差距,提升城乡居民生活品质。
继续开展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研究,争取国家在重庆开展重污染企业退出试点,进一步完善重污染企业退出政策和机制,为国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先行先试。
积极推动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以及绿色生产、采购、消费的政策体系研究工作,制订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和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意识。
完善创新地方环境政策。制订并实施招商引(选)资及优化产业布局政策,定位主城区及其影响区产业园区发展方向和门类。制订节水经济激励政策,修订完善《重庆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办法》,制订并实施主城区企业和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制订并推行绿色消费激励政策。
3.积极参与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工作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生态补偿条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重点政策实施的指导意见以及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实施技术指南的研究拟定工作。结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划体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引导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进发展,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受益区和供给区之间的横向生态补偿政策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