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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环境政策法规工作“十一五”总结和“十二五”规划建设材料的函

  3. 地方排放标准
  围绕重点污染物减排、重金属污染防治等环保重点工作,编制我市区域或流域污染防治标准、重点或特征污染行业排放标准、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部分指标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等。完善地方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体系。编制适应我市实际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技术规范。
  4.积极参与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立法活动。组织征求局系统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修改意见,提出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 探索开展立法后评估和规章翻译工作。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通过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立法比较分析等多种形式,探索对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的科学性、立法技术的规范性、内容规定的可操作性、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执行的有效性等作出客观评价,为修改完善法规规章提供重要依据。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推进环保政府规章的翻译工作。
  (二)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开展环保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专项检查调研
  配合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对区县(自治县)贯彻执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专项检查调研,督促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切实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以提高环保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权责明晰、效率优先、奖惩分明原则,通过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建立完善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得以全面贯彻执行。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完善《重庆市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切实将环保监督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通过环境行政复议监督、环保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执法监督,总结推广执法经验,研究解决执法中的实际问题,并强化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的考核与表彰。
  3.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按照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全面培训执法人员的总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一是按照裁量定位更准确、权力运行更透明、监督制约更有力的要求,完善《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监督等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内,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并结合新出台的环保法律、法规,对主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裁量进行适时调整;二是按照“流程清楚、步骤明确、环节到位、取证规范、方法适当、期限严格”的要求,立足于对行政处罚全过程规范,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完善《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三是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调查与处罚分离、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回避、行政处罚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四是加强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全面熟悉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熟练掌握和运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和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为民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三)指导环境保护普法工作
  充分利用“4.22”地球日、“六•五”世界环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组织开展系列富有特色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针对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各级领导干部、环境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普法工作。重点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各区县(自治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从事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广大青少年和农民。在广泛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基础上,深入学习宣传我市环保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法律八进”主题宣传活动。丰富法治文化活动载体和形式,立足提高公务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深化环保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中介”等活动。
  (四)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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