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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环境政策法规工作“十一五”总结和“十二五”规划建设材料的函

  (1)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启动《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
  全国人大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列入立法计划。修订将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加强政府环境责任、完善监管制度、推动公众参与和强化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吸收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是我市的一部综合性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将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情况和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根据需要适时启动《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
  (2)完成《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均已进行修订,现行条例部分内容与其不相一致甚至冲突,需要进行有机衔接和统一。同时,区域限批、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水污染防治的新理念、新制度、新措施也需要反映到立法中,使其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要积极协调和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城环委、法工委开展修订、论证、审查工作,争取尽早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完成《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订。该两个办法均存在部门监管职责需强化、部分条款内容需细化、制度措施需补充等问题,且部分内容与其它法律、法规相抵触需进行有机衔接和统一,使其更好地适应我市环境管理新形势的需要,确保达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宜居重庆”建设的要求。
  (2)起草制定《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实际,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更好地服务于环境监督管理。
  (3)起草制定《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修订情况,细化《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图说备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环保设施建设监理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等的程序性规定,使其更好地满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需要。
  (4)适时启动《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的修订。根据《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和国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制定情况,适时启动《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的修订,为强化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提供法制保障。
  (5)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实施情况,积极研究论证放射性废物安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有毒化学品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城区及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管理、区域限批、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等相关领域地方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启动相关领域地方立法。
  (6)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出台系列环保规范性文件。针对环境准入、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行政执法等具体管理行为,制定出台或者修订完善系列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并规范环境行政行为。及时评估和总结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将实践证明成熟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规规章或纳入法规、规章立法内容。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定期开展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难以适应新形势,甚至可能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于有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和不协调的规定,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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