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环境政策法规工作“十一五”总结和“十二五”规划建设材料的函
(渝环函﹝2011﹞547号)
环保部办公厅:
根据部办公厅《关于请提供环境政策法规工作“十一五”总结和“十二五”规划建设材料的函》(环办函〔2011〕904号)要求,现将我市环境政策法规工作“十一五”总结和“十二五”规划建设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十一五”环境法制建设工作情况
(一)环境立法工作
直辖以来,我市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强化立法、围绕中心推进立法、提高质量促进立法”的立法思路,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大力推动立法工作,初步建立起了以环保地方性法规为核心,以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以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为补充,具有重庆特色的地方环保法规体系,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环保法制保障。
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发展”的指导思想,注重地方特色,创新立法方式。2007年9月1日,新修订的《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其内容涵盖水、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辐射污染防治等各个方面,涉及环境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测及现场检查、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等各个领域,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等环保基本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细化、补充和完善。新的《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既着眼于构建完善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体制,又注重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创新,特别是明确了环保部门在特定情形下的查封、暂扣权,以及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排污者实行按日计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有效破解“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难题,全市出现了环境违法案件和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双下降”的良好局面。《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市为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制定的一部地方性专项法规,其2002年1月施行以来,对我市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和三峡库区流域的水环境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该条例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促进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构建和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我市今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环保区域限批、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清洁生产审核等内容,强化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业园区环境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并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排污单位,规定停止或者限制供应水、电措施。新的条例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二)依法行政工作
按照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行政决策更加依法科学民主、行政执法更加公正文明、管理职责得以切实履行、政务公开得以全面推进、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更加完善的目标要求,我局印发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切实提升环保服务效能、强化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加强环保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和强化环保行政执法、强化环保行政监督和问责、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等9个方面提出了明确任务,并建立了层层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全面推进环保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在规范行政处罚方面,按照“流程清楚、步骤明确、环节到位、取证规范、方法适当、期限严格”的要求,立足于对环境行政处罚进行全过程规范,制定了《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同时,按照“裁量定位更准确、权力运行更透明、监督制约更有力”的要求,制定了《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并结合我市环境行政处罚实际,对10大类25种主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裁量进行了细化。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开展环境法制培训,汇编环保工作手册,组织处罚案卷评查,加强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不断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三)行政复议工作
首先,从制度建设入手,健全配套制度,确保复议工作规范运行。坚持以“制度完善、程序规范、运转高效”为目标,始终将建立完备的工作制度作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首要手段来抓。结合我局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订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内部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证据规则》、《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等配套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明晰工作规则,从制度和程序上实现了复议案件受理有据、审理有序、裁决合法。目前,我局已基本建立起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不断提高。2007年以来,我局每年受理的复议案件均在40件左右,除少数案件因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均判决维持外,其余申请人均未对复议决定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