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纪律监察部门负责对辐射环境行政审批效能进行监督检查;解决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委托实施辐射环境行政审批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其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辐射环境审批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明确内部审批职责权限及违规审批责任,制订对违反规定行为调查处理的意见、办法等。
第十六条 辐射环境审批部门应当对其行政审批决定执行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辐射环境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的范围及内容:
(一)建立、健全审批工作协调机制及内部管理制度;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时效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及其操作流程的规范性;
(四)监督行政许可事项对外公示的情况;
(五)跟踪检查对重点项目配套服务的落实情况;
(六)调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
第十八条 辐射环境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的途径:
(一)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督促落实行政审批规定,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审批行为;
(二)通过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辐射环境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查阅、检查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因工作需要可以列席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三)走访举报投诉的相关单位或个人;
(四)对服务态度、工作质量进行明查暗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