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辐射环境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环发〔2011〕83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规范辐射环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辐射环境行政审批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辐射环境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重庆市辐射环境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重庆市辐射环境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规范辐射环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辐射环境行政审批的管理和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辐射环境行政审批”,主要是指辐射环境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辐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转移备案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辐射环境行政审批部门及其从事辐射环境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能等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开展辐射环境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的目的在于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
第五条 辐射环境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遵循“政令畅通、权责一致、维护纪律、提高效能”的原则,辐射环境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实施辐射环境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