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立项申请文件、《项目方案》;技术评估报告、立项审批文件、资金计划文件、变更审批文件。

  3.财务管理。会计账簿、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工程结算和财务竣工决算报告。

  4.过程管理。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监理记录、工程监理报告;驻村管理记录;污水处理站进出口水质监测报告(按规定可不监测的除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至少2个点的散户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报告;项目公示内容、村民意见反馈及整改落实情况;相关会议纪要;影像资料。

  5. 机制建设。有关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机制、以及目标责任制与考核问责机制等有关文件、规定;项目运行维管费纳入各年度区县级财政预算、垃圾收运机制等佐证资料;镇级项目运行管理与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等。

  6. 项目合同或协议。《项目方案》编制、地形测量、技术评估、施工图审查、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水质监测、土地征租、青苗补偿,村庄保洁、环保设施维护管理等合同或协议。

  7. 其他资料。群众满意率(群众满意率调查表详见附件3);项目隐蔽工程资料;各项目村集中供水资料;运行管理记录、运行费用票据;宣传资料;部门资源整合情况、工作经验等。

  (七)群众满意率调查要求

  1.请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群众满意度调查。按各项目村1%的人口比例调查(超过50人的,按50人调查)。

  2.市级验收组进行现场随机调查,数量不限。

  3.按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验收组的调查结果,统计群众满意率。

  四、资料报送与档案管理

  1.上报资料。对市级验收合格的区县(自治县),由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向市环保局上报各项目标段的项目验收表、财务报表、工程结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水质监测报告、影像资料。

  2.存档资料。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业主存档的资料应包括项目申报至项目正式运行期间的所有资料。

  五、验收评价

  1.验收结论与批复。市级验收组按照各项目标段验收评分结果,现场宣布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标段,由市环保局下达项目验收批复。
  2.存在下列情况,为验收评价不合格:

  (1)未经市环保局批准同意,擅自更改《项目方案》或擅自延长工期的;

  (2)未全面完成《项目方案》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的;

  (3)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经制度行为的;

  (4)严重违反廉政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查属实的。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市环保局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追缴该项目标段已拨付的中央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并取消该区县(自治县)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