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统计自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统计自查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保险统计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我局将对保险公司开展统计现场检查工作。本次检查分为公司自查和现场检查两个阶段。现就各保险分公司开展自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自查对象是所有在上海地区经营保险业务的产、寿险公司。没有单独设立分公司的法人机构,以及比照法人监管的外资产险公司。自查范围是上海地区的统计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

  二、自查内容:

  (一)内控制度。公司统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统计账证设置;统计部门、统计责任人、统计联系人及统计工作人员的设置;公司开展统计培训的情况。(二)统计质量。包括2005年1-4季度和2006年1季度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统计账表是否相符;原始凭证、台账和有关报表是否一致。(三)统计管理。包括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公司开展统计检查的情况;公司统计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和安全性;与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数据配套和对接情况。

  三、工作要求:

  各保险公司应提高认识、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统计自查工作。自查工作总结要全面彻底,充分反应自查情况,并按要求逐条对照、如实填写、认真完成统计自查报告第一及第二部分内容(见附件)。自查报告应在2006年5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上报上海保监局。上海保监局将根据自查情况,选择重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