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中介机构公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第14号)、《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第15号)和《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1]第3号)要求,现就我市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公告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类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公告的内容
(一)保险经纪机构
1、开业公告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告。
(1)保险经纪机构公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编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区域、批准成立日期、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2)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公告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机构编码、批准成立日期、主要负责人、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公告规格为每家1/4通栏或以上。
2、撤销公告
保险经纪机构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法人机构名称、机构编码、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被撤销分支机构名称、机构编码、主要负责人、营业地址。
公告规格为每家1/4通栏或以上。
3、变更公告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告:
(1)变更名称的;
(2)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
(3)法人机构变更和任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公告规格为每8家一通栏或以上。
(二)保险代理机构
1、开业公告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告。
(1)保险代理机构公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编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区域、批准成立日期、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