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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中介机构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中介机构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派出机构监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130号)和中国保监会中介部《关于报送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季度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函[2004]53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上海保险中介机构报送监管报表和季度业务分析报告等材料的时间、内容和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

  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

  二、报送方式

  报送材料采用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的必须另以书面形式报送。

  各类报送材料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或责任人章。

  三、报送材料

  包括监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季度分析报告。

  四、季度分析报告内容

  (一)总体经营情况分析

  根据监管报表和财务报表分析公司总体经营情况,对重大事项予以说明。

  (二)市场创新情况分析

  重点分析公司经营理念、经营策略和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情况,及其社会反响,并介绍公司在开展营销、促进服务、提升专业技术以及诚信水平等方面的成功或失败的典型案例。

  (三)分支机构及员工情况

  1、分支机构设立数量和地址,同比变化情况。

  2、从业人员数量及同期对比增减情况,持证率及流动管理情况,并分析原因。

  3、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

  1、保险中介市场反映强烈、突出的问题。

  2、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异常情况、诉讼情况。

  3、存在的潜在风险情况。

  4、其他

  (五)意见和建议

  对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改进保险中介监管手段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责任落实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季度材料报送工作,落实责任人。

  各公司在报送2004年第四季度分析报告时需同时报送相关责任人信息(见附件四)。对未按时报送材料的机构,我局将按照《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1月起开始实施。各保险中介机构2004年第四季度各类报送材料应在2005年1月12日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黄丽 赵明浩

  电话:68862303 68862017

  传真:68862020 68862030

  电子邮件:li_huang@circ.gov.cn

  minghao_zhao@circ.gov.cn

  附件一:保险代理机构监管报表

  附件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

  附件三:保险经纪机构监管报表

  附件四:报送材料责任人信息表

  二○○五年一月五日

  附件一: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报表
  公司名称:                   (印章) 年     季 货币单位:万元
                 项目
  险种          
行次保单件数(件)保费金额未解付保费代理手续费利润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备注
本期累计本期累计本期累计本期累计本期累计
财产保险类企业财产保险1             
机动车辆险2        
家财险3        
货运、船舶保险4        
能源、核电站保险5        
飞机、飞机责任和航空保险6        
建筑、安装工程险7        
责任、信用、保证和农业保险8        
短期健康保险、意外险9        
其他10        
小计11        
人身保险类一、人寿保险12        
非分红产品13        
分红产品14        
投资连接产品15        
万能产品16        
二、意外伤害保险17        
三、健康保险18        
四、补充养老保险19        
五、补充医疗保险20        
六、其他21        
小计22        
 总计23        
   分支机构数(个): 公司现有员工数: 比去年同期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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