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规范以营销模式开展个人寿险业务并自查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6]87号)
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目前,以营销模式开展个人寿险业务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在尝试个人寿险领域拓展中介业务的同时,也出现了误导宣传、同业诋毁、恶意挖角、聘用寿险公司营销员兼职销售等违规行为,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个人寿险业务的经营行为,推动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现就中介机构以营销模式开展个人寿险业务及机构自查提出如下要求:
一、中介机构应当与业务人员签订协议
中介机构业务人员是指在中介机构从事销售保险产品的所有人员。中介机构应当与业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委托协议,并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业务人员应当持有保险资格证书
根据《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统称《管理规定》)的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应当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保险经纪机构业务人员应当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
三、中介机构不得聘用保险公司营销员兼职开展保险中介业务
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保险营销员不得在其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兼职有明确规定,各中介机构不得聘用保险公司营销员兼职从事中介业务。
四、履行执业证书管理职责
根据《管理规定》的要求,各中介机构应当向本机构持有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核发执业证书,并做好登记注销工作。以营销模式开展个人寿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委托市保险同业公会对执业证书的核发和注销进行统一管理。
五、建立个人寿险中介业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