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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四是积极开发新型家庭财产保险。要针对新世纪人们生活日益丰富、收入不断提高和寻求安定祥和的心理,寻找家财保险新的增长点。包括理财型家财保险、综合家财保险、装修家财保险、家财储金保险、住房按揭保险、旅游险、现金和艺术品险及各种意外险。加大家财保险在农村的营销力度。

  4、以浦东改革试点为契机,努力提升上海保险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一是建立较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形成市场集聚的软件和硬件优势,吸引更多的国际著名外资保险机构和国内保险机构法人总部落户上海,吸引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中心、技术研发中心、IT中心和教育培训中心向上海集中,吸引国内国外、业内业外的资源、技术、资金、人才向保险业集中。大力发展政策性、专业性、区域性等多种形式的保险主体,培育保险为主业的金融集团,尝试设立银行保险公司,参股或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等非保险业金融机构,规范发展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等新的保险组织形式,培育和引进代理人公司、核保公司、精算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鼓励发展专业性的保险中介机构和专业性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加快上海再保险市场的建设步伐,努力推动资金运用中心建设。

  二是努力推动资金运用中心建设。策应浦东综合改革试点建立我国资本市场中心的构想,积极引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房地产,发展创业投资基金。进一步发展保单抵押贷款,探索介入住房抵押贷款等消费信贷业务,参与和支持金融资产证券化改革。在条件逐步成熟时,允许保险公司参与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市场。

  三是大力发展上海的再保险市场。稳步推动再保险中心建设。要鼓励发展中资和中外合资的再保险公司,吸引国际知名的再保险公司在上海开设分支机构,探索建立区域性再保险公司,鼓励原保险公司开办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经纪人,利用口岸优势,积极探索开展离岸再保险业务。

  (二)“十一五”期间上海保险业发展措施

  1、努力完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积极争取对政策性的保险险种,如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地震台风等巨灾保险给予税收优惠;适当降低保险公司营业税率和个人营销员税负。加快地方立法,对涉及公共安全利益的部门和单位强制推行公众责任保险,增强各家单位的风险责任意识。总结农业保险“政府政策推动、市场化运作”的经验,推进农业保险立法工作。

  2、不断改善保险监管

  坚持发展不动摇,防范风险不松劲。把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作为中国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坚持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努力构筑保险业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逐步建立起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从结果性的事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监管转变。积极推动保险监管的法制化进程,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坚持保险监管的市场化取向,主要通过经济法律手段对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加强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使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保险监管。在加强和改进市场行为监管的基础上,引入内涵价值、新业务价值等能够反映竞争主体经营质量的指标,促进在发展中调整结构,在结构调整中加快发展。继续构建“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同业公会的作用,切实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地方保险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完善保险风险预警系统,加强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要充分发挥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评估机构的积极作用,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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