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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晋证监函[2007]60号)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督促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通知》(上市部函[2007]05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推动辖区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形成有利于真实信息披露的公司内部环境,提高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现就制定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披露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尽快制定披露制度;已经建立披露制度的公司,按照有关要求对现有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披露制度制定并完善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6月30日前向我局和交易所备案(如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在召开董事会前就有关事项与我局沟通)。
  二、披露制度的必备要求:
  1、切实落实《管理办法》三十七条(一)至(十一)款的有关要求;
  2、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3、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4、制定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5、制定可行的披露信息责任追究机制。
  三、披露制度备案后出现信息披露问题的,上市公司必须立即启动自查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同时我局也将进一步采取有关监管措施。
  四、未在限期内备案,或未按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披露制度的,将按照《管理办法》六十条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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