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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等关于开展“2006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

  6.各区(县)、局(公司)、行业协会等单位须在8月底前完成一类竞赛的预赛工作,并办理好参加市统一组织决赛的申报手续。每一决赛项目最多选派三位选手参加,其中必须有一名选手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7.私营企业和无主管单位的职工参加一类竞赛,由所在区(县)统一组织;失业人员参加一类竞赛的,须于6月31日前直接到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咨询窗口报名,其申报条件参照社会化职业资格鉴定,并从中选拔优秀者参加相应职业的决赛。
  8.凡在本市工作的外地户籍职工参加竞赛,办理申报手续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和就业证。
  9.二类竞赛由各行业协会具体办理报名等各项工作。
  四、竞赛组织
  10.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4月30日起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网(www.12333.gov.cn)上公布一类竞赛职业考核内容及相关资料。
  11.一类竞赛的预赛和二类竞赛的裁判由主办单位在具有相应职业等级考评员资质的人员中挑选和委派,并报竞赛办公室备案;裁判长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选派。操作技能竞赛场地和考核项目须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定。
  12.与职业资格鉴定相结合的竞赛,其命题、组卷、阅卷评分和成绩汇总均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13.与职业资格鉴定相结合的证书办理依照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相关程序操作。
  14.各区(县)、行业、企业等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和生产实际自行组织与职业资格鉴定相结合的职业竞赛,须提前一个月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书面提供结合行业特点和生产实际的竞赛内容以及规定的理论知识竞赛复习题和技能操作竞赛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结合上海市职业资格鉴定题库内容组织竞赛试卷。
  五、奖励办法
  15.设个人一、二、三等奖。按“关于开展‘2006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中奖励办法,对参加竞赛成绩较好的个人给予一定奖励或发放相应资格证书。
  16.设团体奖。以参赛申报团体为单位(不分机构形式和职业类别),累计所有个人得分,计算团体总分,根据成绩高低,颁发金、银、铜奖。
  17.设优秀组织奖。对在组织发动和管理工作中特别优秀的参赛单位授予“2006上海市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奖”。
  六、收费标准
  参照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加强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竞赛工作的通知”(职技鉴《2003》第007号)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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