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县)、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等单位组织的竞赛
各主办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企业产业特点,优先选择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列为竞赛职业,其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五、竞赛形式
(一)“2006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一类竞赛分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预赛由各区(县)、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等院校等单位根据竞赛活动统一要求分别组织实施,决赛由市竞赛活动办公室依靠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经市竞赛组委会批准的“2006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二类竞赛,由竞赛主办单位于赛前一个月,向市竞赛活动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
(三)各区(县)、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组织的竞赛,由主办单位于赛前两个月,将竞赛方案报市竞赛活动办公室备案,其申报手续同上第(二)条。
六、奖励办法
(一)市级一类竞赛
获得决赛成绩第一、二、三名者,在原竞赛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等级的职业资格;若符合有关条件,则授予“上海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如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获得第一、二、三名,且符合有关条件,则同时授予“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对其中作出重大贡献,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申报“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
(二)市级二类竞赛
获得决赛成绩第一名者,在原竞赛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等级的职业资格;若符合有关条件,则授予“上海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三)区(县)、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等单位组织的竞赛,由各主办单位自行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四)以上各类竞赛如与职业资格鉴定相结合,竞赛成绩及格者将获得与竞赛级别相同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七、《“2006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有关事项和操作要求》见附件2,《“2006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报名表》见附件3。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确保“2006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顺利进行。
附件:1、“2006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委员会成员名单
2、“2006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有关事项和操作要求
3、“2006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报名表(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