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要向辖内外资金融机构共享信息,需经广西银监局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广西银监局可以根据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置变更情况,及时对参与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调整。
第八条 广西银监局主要是通过广西金融监管专网发布共享信息。没有开通广西金融监管专网专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指派专人到广西银监局拷贝共享信息,但指派人员必须在广西银监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 广西银监局按月于月后30日内发布共享信息,遇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
第十条 广西银监局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将公布《广西银监局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免责条款》,并要求参加共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承诺书》,分管风险管理的行领导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作为信息共享的责任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广西银监局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免责条款》和《承诺书》见附件二、三。
第十一条 广西银监局负责将共享信息存放在广西金融监管专网“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栏目中,并为每个参加共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开设一个登录的用户和密码,发放给其责任人,该责任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将登录的用户和密码转授权给本行内普通经办人员使用。但转授权范围不宜过宽,且应加强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参与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应用银监会的客户风险信息时,应坚持科学分析、审慎对待的原则,应结合本行的审慎调查及风险评估情况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共享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广西银监局按季报送共享信息的应用情况。
第十四条 广西银监局的客户风险信息来源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的数据信息,因而对于客户风险信息是否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与可靠性不作任何承诺。信息仅供参考,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独立的决策构成建议,不构成拒绝授信的直接依据。参与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共享信息严格保密,并仅限在本行信贷评审、风险管理等工作范围内使用。详见《广西银监局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免责条款》(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