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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银监局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实施细则

广西银监局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银监会制定的《银监局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指导意见》,为了规范广西银监局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促使广西银监局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系统化、制度化,更好地指导广西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是指广西银监局通过适当方式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辖内客户风险相关信息,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风险。

  第三条 广西银监局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旨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进市场诚信,维护银行业整体利益和稳健运行。

  第四条 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内容主要为广西银监局依照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的大客户授信及贷款情况、零售贷款违约法人客户和零售贷款违约个人客户等信息,经银监会客户风险预警监测系统汇总、整理后筛选出的本辖区客户风险预警信息。具体可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共享以下报表:

  (一)《大额授信客户不良贷款情况汇总表》;

  (二)《大额授信客户风险预警情况汇总表》;

  (三)《零售贷款违约个人客户情况表》;

  (四)《零售贷款违约法人客户情况表》;

  (五)《大客户逾期贷款情况表》;

  (六)《大客户限制行业贷款情况表》;

  (七)《大客户及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零售贷款违约表》。

  第五条 经广西银监局负责人批准,广西银监局可以根据辖内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的内容,并依据辖内客户风险信息筛选高风险集团客户,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高风险集团客户风险信息。

  第六条 广西银监局在辖内政策性银行广西区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区农村信用联社和各城市商业银行中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将共享信息下发各地市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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