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解和掌握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业务风险状况,及时研究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广西银行业会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广西银行业会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参会人员。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广西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
(二)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广西银监局会计功能监管小组成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部负责人及1名业务骨干。
根据会议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广西银监局财务会计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联络参会单位、收集整理会议材料、编制印发会议纪要等;
(二)负责与联席会议的承办单位沟通联系,提供相关信息,征集成员单位意见,协助承办单位确定联席会议议题。
第四条 广西银行业会计工作联席会议主要研讨事项:
(一)学习银监会关于会计监管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介绍、分析银行业经营中现存及潜在的会计业务风险状况,研究防范措施;
(三)协调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工作;
(四)为执行新会计准则开展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五)为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会计专业咨询;
(六)交流会计业务风险防控的经验,分析、讨论典型案例,征集对会计监管工作的建议;
(七)探讨广西银监局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部门共同关注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五条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广西银监局召集,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次序轮流承办。如有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提请广西银监局召集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就特定事项召开专题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