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科学评价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充分运用激励机制,促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和广西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广西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监测通报制度的通知》(桂银监办发[2009]5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广西北部湾银行,柳州、桂林市商业银行。成立不满两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外资银行不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评价的内容及标准
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以下九个方面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一)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发展战略规划建设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专题研究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并做出规划和部署。
(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制度建设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为有效开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而专门制定了相关的工作制度,是否建立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联系点,并有效开展工作。
(三)中小企业授信工作“六项机制”建设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按照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推进“六项机制”(包括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建设。
(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设置情况。是否已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是否根据机构网点布局改建或增设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分支机构,是否已组建专门的中小企业授信客户经理队伍。
(五)中小企业贷款监测通报制度执行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材料。
(六)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针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特点,开发了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产品和服务。
(七)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进步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授信户数增量、贷款余额增量及增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