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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监管部门督查组在接到银行业机构调查报告后,结合督查工作情况,形成督查报告并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调查报告按本细则报告路径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和督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银行业监管部门案件督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完整保存案件调查、督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案件审结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总结案件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确定问责方案和整改措施后,向属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提交案件审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在案件审结报告前,案情的进展以《案件信息续报》形式报送。

  第三十条 广西银监局督查组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审结报告后,结合督查情况形成审结报告,连同整改方案和责任人追究意见逐级上报对口督查牵头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向属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案例材料。广西银监局督查组负责向银监会案件稽查局及时报送有关案例材料。案例材料应当包括对案件发生和案件处置的经验、教训等。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坚持专案专档制度。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档案,做到每案立卷,专人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在法院判决后,各报送单位应填报《案件司法结论报告》(附件4),并按照“案件信息确认报告”途径报送。

第六章 案件后续处置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改方案后,应当尽快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属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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