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
(三)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及时向同级银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四)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
(五)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广西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相应专案督导检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并确定牵头部门和主办人员。督查组负责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工作。
广西银监局督查组的组成原则是:只涉及单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区局相关机构监管处牵头组成督查组,必要时案防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参加;涉及多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案防主管部门牵头,组成有关机构监管处参加的督查组。
督查组在案件调查阶段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并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案件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情况,协调做好跨行资金核查,必要时可以直接介入调查或延伸调查。
(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按照《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及时移送案件,开展相应工作。
(三)上报案件信息、案件调查和督查报告。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案件性质提出明确意见,根据案件反映的问题,提出有关责任追究、整改措施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性监管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案件调查、督查报告的路径是:只涉及单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区局相关机构监管处牵头组成的督查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案件调查情况,并负责向银监会对口机构监管部门牵头组成的督查组报送有关案件进展情况、案件调查和督查报告等材料,同时抄报案件稽查局;涉及多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区局案防主管部门牵头组成的督查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案件调查情况,负责向银监会案件稽查局报送有关案件进展情况、案件调查和督查报告等材料,同时抄报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案组应当在明确案件性质、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涉案金额、初步判定风险后,及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向属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在形成调查报告前,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以《案件信息续报》形式向属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编号参照案件风险信息格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