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确认标准为: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及联系电话。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分别建立案件信息台账。
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
(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第二十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
第二十一条 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一致。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组成部分,应当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备查。
第四章 案件调查和督查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相应层级的专案组,并确定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专案组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专案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