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案发属地银监分局在接报后,应立即对案件风险事件进行核查和确认,确定主办科室和主办人员,并在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形式向广西银监局报告,并建立相应台账。
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接到下级机构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经核查确认,须在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形式向广西银监局报告。
第十二条 广西银监局收到银监分局或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经确认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确定主办部门和主办人员,同时建立相应台账。只涉及单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的机构监管处为主办部门;涉及多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防主管部门为主办部门。
机构监管处作为主办部门上报案件风险信息须经案防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后方可上报。经审查确认的案件风险信息,须在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形式向银监会案件稽查局报告。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将风险事件的进展情况以《案件风险信息续报》形式向属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逐级向上级机构报告。各银监分局和省级银行业机构应第一时间将案件风险事件进展情况转报广西银监局。
《案件风险信息续报》的编号格式为“案件风险信息编号+续报次数”,如201101―01表示编号为201101的风险事件第一次续报。
第十四条 如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属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附件3),并逐级向上级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银行业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在台账中登记撤销。
第十六条 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不纳入案件统计系统。
第三章 案件信息的报送及登记
第十七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直接确认为案件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附件2),并逐级向上级行报告。广西银监局和银监分局接到《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后,应及时向上级案件稽查部门报告。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为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