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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七条 广西银监局系统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全程负责风险信息或案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 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双线报送”和及时、真实的原则。

  所谓“双线报送”指案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自下而上双线报送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至银监会案件稽查局。

  第九条 广西银监局机关相关部门通过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方式,形成部门间的协调机制。

  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由广西银监局案防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处、各机构监管处、各银监分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案防主管部门是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防主管部门内,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

第二章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附件1)的形式向属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逐级向上级机构报告,并建立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按照该制度要求的方式报送。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及联系电话。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的金额为准。

  《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编号格式采取“年份+本年度报送单位发生的风险信息件数”,如:201101表示报送单位2011年发生的第1件风险事件。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事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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