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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和风险信息的报送,规范案件处置工作,根据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西银监局及派出机构和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本细则所称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等。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有直接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 广西银监局及各银监分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对本辖内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
  广西银监局机构监管处和案防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原则,指导和督促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案件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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