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违反用工规定列入不良名单的用工单位,强制在指定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建立工资指导价发布制度。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各工种、各技能等级的工资指导价,作为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农民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实行农民工健康体检制度。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农民工健康状况合理安排工作。
用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避险意识。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持证上岗。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的主体责任。用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推行人性化警示用语,使用统一规范的警示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程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完备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
建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管制度。各级工会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用工单位是否保证安全专项经费的足额支出。
(三)加强标准化管理,改善工地生活环境。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标准,明确建设工地现场生活环境建设和管理要求。
施工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设置基本生活设施,落实工作人员职责,确保工地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预防疾病传染。
(四)理顺劳务用工关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进一步拓展劳务分包交易市场的功能。做好合同备案,加强劳务用工交易服务平台建设。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使其成为企业用工的主要方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订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总包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务用工“实名制”备案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中自用劳务、专业分包和劳务企业用工情况的检查。
各级工会应当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督促合同双方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五)落实综合保险,完善社会保障。
在农民工用工中全面推行综合保险,制订上海市建筑领域综合保险办理工作标准,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和住院医疗保险范围。
(六)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健全工会保障机制。
实施工地农民工代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属地化、项目化、企业化的原则,逐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
建立农民工帮困制度,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给予必要的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