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沪工总法〔2006〕230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 44号)有关要求,本市各级工会要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全面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能,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进一步加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
一、进一步深刻认识加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来沪的农民工数量日益增多,目前总数已达到400多万。他们在上海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党交给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体现了党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信任。全市各级工会一定要从政治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和市委、全总的要求,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促进上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职工队伍团结统一,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最近,全总召开“全国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经验交流会”,要求各级工会切实承担起党中央赋予工会组织的这一重要职责,进一步把广大农民工团结在工会组织周围,依法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日前,上海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对下一步本市农民工工作进行了部署。本市各级工会要把农民工工作纳入工会工作全局加以考虑,要从组织入会、权益维护、教育培训、服务管理、困难帮扶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全方位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