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区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桂建管[2012]2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29号,附后)要求,现就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组织开展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市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区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重点内容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的标准规范,重点对已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安全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内容如下:
(一)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情况。重点检查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建立、安全维护主体责任落实、日常检修维护制度建立及执行、维护资金到位情况等;
(二)既有玻璃幕墙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开启门窗、结构胶(密封胶)、密封条、玻璃板块、受力构件等项目的质量安全情况,是否发生过使用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二、排查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质[2012]29号文提出的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的排查内容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具体的排查方案。具体排查时间安排如下:
1. 2012年5月31日前,所有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对既有玻璃幕墙进行全面自查,建立安全维护档案,并上报当地有关主管部门。
2. 2012年6月31日前,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进行组织抽查,重点抽查高层建筑、人流密集区域、青少年或幼儿活动公共场所及有安全隐患投诉的既有玻璃幕墙,对排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掌握数量、年代和类型等基本情况,并建立专门管理档案。
3. 2012年7月31日前,对经安全排查,对于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既有玻璃幕墙,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督促产权人完成整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未进行自查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我区玻璃幕墙的使用安全。
(二)工作要求
1.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我区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的排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