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工会企事业单位的下列重大事项必须报主管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之后,由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主管工会批准。
(一)企事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二)企事业重大融资计划;
(三)转让全部产权或转让部分产权致使工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四)处置重大有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或无形资产;
(五)本级工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涉及的审批资产(资金)数额的权限,由本级工会确定。
二十九、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在资产处置中,须报市总审批的主要有两项:一是区县局(产业)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涉及土地使用转让、置换事项;二是区县局(产业)工会所属文化宫(俱乐部)、疗养院的资产处置,包括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置换、对外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托管租赁、关闭清算等。市总按规定向全总报批。除土地权以外的资产处置事项,涉及资产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局(产业)工会自行决定;大于100万元须报市总审批,市总按规定报全总审批。
三十、重视工会财产的审计工作。工会经审会对本级工会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专项资金,以及有投资、拨款补助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等按规定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委托审计,委托审计应由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对应经审的事项,有关部门应主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和接受审计。对审计中发现
的问题,有关单位应认真研究处理,积极予以整改。
三十一、要建立和完善工会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机制。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和经济指标的考核,以不断增强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公益性的单位还应兼顾对社会效益的考核。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应与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使用和经济收入挂钩。
三十二、加强责任监督。为防止和制止工会资产损失,应加强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监督,对造成工会资产重大损失的领导和责任人员应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