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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二、对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严格按规定执行工会固定资产的核销制度。

  二十三、加强对工会无形资产的管理。要重视对工会无形资产的保护,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转让或对外投资,要经过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计价等。

  二十四、要慎重对待为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提供经济担保。如确需为其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的,必须先由被担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业务部门受理审核,经主管工会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被担保单位还要提供专业银行出具的信用登记证明、经审核确认的经营情况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无论采用何种担保方式,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书面反担保承诺。要根据具体情况限制担保金额,重视担保后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被担保单位的信用跟踪询访,预防发生风险。

  二十五、不断完善对工会经济实体的管理。工会兴办的经济实体(包括退管经济)要加强内部资产、财务的监管;要严格遵守各项有关的法规制度,合法经营,科学管理。对与履行工会职能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原属工会的经济实体,应鼓励它们在清晰产权的基础上,从工会隶属关系中退出。对“挂靠”在工会系统的其它各种经济实体,也应及时做好“挂靠”单位的清理甄别和“脱钩”工作,并对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处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

  二十六、做好工会资产的信息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工会资产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工会资产的运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依据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要建立必要的统计制度,及时了解工会资产的数量、分布情况、结构配置、运作情况等,并每月定期上报。要重视统计的质量,既要注重基本概况和底数清晰,又要注重动态的统计和信息跟踪,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全面。

  二十七、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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