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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一、产权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并综合产权交易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结清。转让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十二、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及时做好财务清算工作。工会财产清算工作应在主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经审会和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清算后,经主管业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其资产按下列办法处理:对改变隶属关系,在工会系统内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划转到工会系统以外的,全部资产作有偿移交;转为企业管理的,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为工会资本金;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业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经审会核准处理;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十三、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工会的重大投资项目要做好方案比较,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咨询机构进行方案评估,力求编制规范、预测准确、风险分析透彻、经济效益分析准确。出资人应加强对投资可行性分析的监督。项目投资后要加强审计监督、投资绩效的监督,规范坏账处理,确保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四、严格投资审批程序。工会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须经工会主管业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经审会和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后,报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并按规定履行法律程序。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十五、对工会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工会资金投资,或工会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成立项目筹建指挥部,由其负责项目重大问题的确定和审批,具体事项由下设的项目筹建工作班子负责落实。同时应制订建设工程廉政建设公约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六、规范基建项目审批。各类基建项目要根据投资性质及投资回报等要求,向主管工会上报项目建议书、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材料进行预审。然后,根据规定和需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选址、土地预审、可行性报告等审批工作。立项、规划、土地使用等申报工作尚未获得批准的,不得擅自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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