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决定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制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二)指导和推进工会企事业优化产业结构、深化内部改革、加强产权和资产管理。
(三)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等工会资产的基础管理和产权管理工作。
(四)按权限审批工会资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置换、产权变动、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托管租赁、关闭清算等资产处置事项。
(五)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依照规定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
(七)建立和完善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本级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提出任免建议,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九)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收益进行考核和组织收缴,按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十)本级工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根据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以出资人身份,认真做好工会资产的产权界定工作。一是做好对财产所有权的界定,二是做好对经营权、使用权等的界定。对于产权归属不清晰的,要通过必要的规范程序依法予以明确。
八、落实工会资产产权登记。工会资产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报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经审核后由市总工会统一颁发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九、规范工会资产产权转让。工会资产产权的转让,应遵循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促进工会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工会资产的转让必须报经上级工会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公开挂牌、市场竞价、产权变更、转让鉴证等工作。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不得进行改制。
十、工会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改制、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诉及其他影响工会权益等行为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批准改制的单位核准。工会资产的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指导工会资产占有单位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工会资产特别是转制的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工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界定、明确归属、防止流失。对利用评估弄虚作假、侵害工会资产的行为,要依法查处。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须按有关规定由上一级工会履行批准程序。同时,还应按规定做好报损资产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