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工总事〔2006〕17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会资产的运作,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全国总工会有关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会系统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工会资产是工会占有或使用的经济资源,是工会组织统一管理的社团资产,也是工会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职工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做好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是工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工会要提高对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强化基础管理工作,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工会资产保值增值,不断提高工会资产收益。
二、工会资产是指各级工会对工会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收益,也包括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专项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和权益,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工会资产属工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三、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规范运营;促进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实现保值增值。
四、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学习和借鉴行政监督管理资产的经验,坚持把工会的社会职能和工会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五、为加强对工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市、区县局(产业)、基层等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的主任可由同级工会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可由分管领导担任,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作为成员,负责企事业管理的部门处理日常的管理工作。未单独设立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单位,要明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并明确职责与分工。
六、管委会受同级工会的委托,对所属单位行使资产的监管权。其基本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