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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2012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2012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府办函〔2012〕6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阿坝州201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阿坝州201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州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风险保障作用,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投保人生产和保险经营机构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政府引导是指州县财政、农业、畜牧、水务、气象、宣传等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试点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龙头企业、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等有关方面参与并坚持自主自愿。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畜牧兽医、水务、气象、宣传等有关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二、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一)保险品种和范围

  1.种植业。今年我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种植业主要以玉米、青稞和马铃薯为主,其中:玉米、马铃薯试点范围为金川、小金、汶川、茂县、松潘、九寨沟和黑水县,青稞试点范围为松潘、阿坝、马尔康和若尔盖县。

  2.养殖业。养殖业保险品种包括育肥生猪、能繁母猪、奶牛(黑白花)、牦牛和藏系羊。其中,育肥生猪、能繁母猪和奶牛(黑白花)保险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牦牛和藏系羊在若尔盖县试点。

  同时,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关于“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09〕96号)的要求,本着“自主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我州实际,积极探索特色农业保险,省州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支持。

  (二)保险金额和费率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12〕2号)精神,2012年全省农业保险品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风险管理、保费分担结构等,基本维持2011年政策不变。玉米保险为综合险,保险金额统一为每亩300元,保险费率7%。马铃薯的保险金额为350元/亩,保险费率为6%,保费为21元/亩。青稞的保险金额为200元/亩,保险费率为6%,保费为12元/亩。育肥生猪的投保方式按批次投保进行,投保数量为每批投保时存栏数,保险金额500元/头,保险期限为6个月,保险费率为5%,保费为25元/头;牦牛的保险金额为2000元/头,保险费率为6%,保费为120元/头;藏系羊的保险金额为500元/只,保险费率为6%,保费为30元/只。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保险费率为6%,保费为60元/头;奶牛保险金额为5000元/头,保险费率为5%,保费为250元/头。

  为进一步巩固农业保险制度,增强群众风险意识,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有条件的地区,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开展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试点。具体政策是:对本年度无赔款的种植业参保农户,保险责任期满后,由保险公司对农户自缴保费部分,给予部分或全额返还,或用于抵缴该农户次年续保时自缴部分的保费。

  (三)保费分担比例和补贴政策

  玉米、马铃薯、青稞保费分担比例为中央40%,省财政21%,州财政7%,县财政7%,农民25%;育肥生猪保费分担比例为中央10%,省财政25%,州财政18%,县财政17%,养殖户30%;能繁母猪为中央50%,省财政13%,州财政9%,县财政8%,养殖户20%;奶牛为中央50%,省财政15%,州财政8%,县财政7%,养殖户20%;牦牛、藏系羊保险保费分担比例为中央40%,省财政25%,州县财政15%,其中:州财政4.5%,县财政10.5%,养殖户20%。

  (四)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1.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均由省财政的中央特设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到各市(州)“农险资金专户”,州县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州财政局专户管理,在试点开始前由州财政局统一按测算数扣收,拨入中央特设资金专户,并按试点工作进度和省财政厅要求及时拨付给保险经营机构。

  2.加强保费收取的规范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投保农户同意,不得擅自用涉农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应交保费。凡由乡(镇)政府、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负责向农户个人收取并代交保费的,必须向投保农户发放保险凭证并明确实际投保种植面积、养殖数量和保险期限。

  3.加强理赔支出的合规性管理。保险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清责任,确保理赔标准统一、程序公开、操作透明,健全赔款公示制度,不得采取保费返还、比例分配等形式损害农户利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理赔情况,并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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