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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07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2、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要注意选拔推荐优秀科教人员和女性先进人物。

  3、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必须自下而上产生,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国公示等民主程序,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4、推荐评选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党纪国法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未组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5、已经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五一劳动奖状的个人或集体,不再推荐评选。

  三、推荐评选的要求

  1、全总此次分配给上海的名额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班组9个,企事业单位8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44名(其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55%以上,科教人员不少于2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3名,党政处级领导干部不超过1名,女职工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5%)。

  2、鉴于本次评选下达的名额有限,本市候选对象原则上从职工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代表性较强的地区和系统中推荐产生。拟推荐候选对象的区县局(产业)工会,原则上限推荐1个候选个人或集体。推荐单位须于2月28日前,将推荐名单(《推荐表》)报市总经济工作部。逾期未报的,视作自动放弃。市总在预报候选名单的基础上,按照全总文件精神进行综合平衡。

  3、对其中被推荐为候选对象的企业负责人、党政处级干部、企事业单位、班组等将组织讲评评审。

  4、经全总预审同意后,在媒体进行公示并发放登记表。候选对象《登记表》应于3月20日前,报市总经济工作部;市总将于3月25日前报送全总审批。

  5、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及事迹必须属实,各级工会要对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层层审核,严格把关,逐级上报。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名额。

  6、要严格公示和监督,所有拟表彰对象,在有关媒体公示后,推荐单位要对有举报反映的个人认真核实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并经所在区县局(产业)工会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总工会,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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