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成四项补充医疗竞赛目标,评为“上海市职工互助医疗保障达标工作委员会”,授荣誉证书;
3、根据给付人次、准确率、分单质量等评选“先进服务处”、“先进服务点”若干个,授荣誉证书;
4、根据热心互助保障、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服务工作,且成绩显著等评选互助保障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授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上述各类奖项,集体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在市职保会下拨的工作经费中奖励(具体办法见沪工办〔2002〕23号《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总工会财务部、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关于下拨互助保障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个人由市职保会奖励。
(二)工作经费发放办法
1、补充养老计划和意外保障计划工作经费的发放比例:按保费0.5%发放。
2、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每人保费60元,还本型计划还原至60元,按保费2%发放。
3、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每人保费50元,还本型计划还原至50元,按保费2%发放。
4、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每人保费36元,还本型计划还原至36元,按保费2%发放。
5、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作经费按保费1%发放。
如未完成竞赛目标的则按上述工作经费标准的80%发放。
五、工作质量差错率考核办法
(一)各区、县服务处、服务点办理给付工作,差错率控制在0.8%以内的,每办理一人发给手续费4元;差错率在0.8%至1.5%以内(含1.5%)的,每办理一人发给手续费3元;超过1.5%以上(含1.5%)的,每办理一人发给手续费2元(以上手续费服务处、服务点各得50%)。
(二)对“特种重病”(含“女职工重病”),发生隐瞒申报、重复申报、盲目申报等现象的参保单位,本会将以报表形式向各主管区县局(产业)工会反馈,并将作为评比先进、达标单位考核及“特种重病保障计划”手续费发放的依据之一,给予部分扣发。
六、志愿工作者队伍
建立健全一支热心高效的志愿工作者队伍是为广大职工提供良好服务的有效载体,也是做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志愿工作者队伍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