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通知
(沪工总民〔2007〕125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
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本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创建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和实施上海“十一五”规划纲要及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的目标要求,把创建活动作为各级工会组织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坚持以职工为本的理念,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使职工群众切实参与到共同建设和谐社会,共享发展成果的过程中,实现职工发展、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同步。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创建活动与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相统一
坚持创建活动与建立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相结合是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有效途径。以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为目的,注重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与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相统一,督促企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以及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推动社会化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构建工会社会化维权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创建活动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
坚持创建活动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是促进企业与职工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切实保证。创建活动作为工会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抓手,必须坚持与工会的维权职能相统一,将工会维护职工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权益的工作纳入到创建活动中,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努力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坚持客观评价和职工主观评价相统一
坚持建立主客观评价相统一的评价体系是创建活动保持生命力的核心环节。创建活动必须坚持标准。标准的设定既要符合企业实际,又要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坚持客观评价和职工主观评价相统一。客观评价包括对企业诚信守法等情况的评价,职工主观评价反映的是职工对企业运行状况的综合满意度,直接表明职工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的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