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好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关,确保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较强的协商谈判能力;要把好协商议题向职工代表收集和征求意见关,确保职工群众的利益诉求能更好地体现于平等协商的内容之中;要把好职工(代表)大会对集体合同草案的审议表决关,确保协商达成的文本草案更为完善,更能体现民意;要把好集体合同内容的公示关,使生效的集体合同能够成为企业和职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要把好职工代表对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报告关,以保证集体合同规定的事项得到有效的落实。
(二)坚持职工民主管理的程序维权与保障职工具体利益的实体维权的有机结合。在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各级工会要将职工群众最关注、最直接、最现实的各种利益问题纳入到平等协商的议题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的事项中,要通过职工民主管理的程序维权,确保广大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的有效落实。要通过企业报、局域网等厂务公开栏的形式,确保职工对企业交缴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情况,企业执行国家和政府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商等单项协议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有关情况,企业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和依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坚持适应企业发展实际的其他民主管理形式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机结合。随着非公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董监事制度和民主共商会、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等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在部分非公企业应运而生。各级工会要在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职工民主管理基本形式的同时,鼓励和指导企业将职工董监事制度以及其他民主管理形式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机结合。实行职工董监事制度的企业,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并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智囊团作用,使职工董事、监事更好地代表职工行使职责。要通过劳资恳谈会、民主共商会、民主议事会等其他民主管理形式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企业日常民主管理,促进企业民主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对由于某些原因还没有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各级工会要通过规范企业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的各项要件,促使企业的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符合职工参与的广泛性、运作过程的民主性和实施程序的规范性的要求,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导企业逐步将其他民主管理形式上升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从而促进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更趋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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