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3日)废止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经济租赁房配租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房改[2005]69号)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
自我市实施经济租赁房配租以来,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配租政策和操作程序,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针对配租受理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现就经济租赁房配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0号)第五条“原则上一人家庭租住单间住房”的规定,现明确经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委办”)审核同意的单人家庭只按间配租经济租赁房,由有关部门视房源情况进行统一配租,单人租赁住房政府补贴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超出面积部分租金由承租人按核定的房屋租金全额负担。
二、经济租赁房配租申请人已预选房屋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存租赁保证金的,视为放弃配租申请,市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将其选定的住房重新进行分配,并由区房委办在其相关证件上作出注记。
三、2005年3月1日前持有区房委办开出的《天津市承租经济租赁房资格证明》的申请人,由区房委办采取计算机摇号(或抓阄)的方式确定申请人选房顺序。各区房委办定期向服务中心上报受理申请情况,服务中心根据各区受理情况和房源情况,将经济租赁房分配给各区,各区房委办组织申请人采用分批摇号(或抓阄)的方式确定经济租赁房选房顺序。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及配租标准选择住房,逾期未参加选房或未选定住房的申请人,视为放弃配租申请,并由区房委办在其相关证件上作出注记。
四、2005年3月1日后申请配租经济租赁房的,由区房委办采取分批摇号(或抓阄)的方式确定经济租赁房选房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选房或未选定住房的,视为放弃配租申请,并由区房委办在其相关证件上作出注记。
五、各区房委办应在市房管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选房方式、选房时间,确保该项工作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