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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发布日期:2006年9月7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7日)废止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川价函〔2006〕177号 2006年7月26日)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你们《关于报请分项核定税务登记收费标准的函》(川地税〔2006〕30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包括正、副本、不含铝合金外壳)每套50元。为节约资源、减少损失,尽量降低纳税人负担,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可只换发正、副本内芯,套内分解收费标准为正本内芯每份20元,副本内芯每份20元,副本套(封皮)每个10元。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布置,在此次换证中正本外框、副本套(封皮)都不更换,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外框、封皮。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此次换证的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防止出现乱收费行为。
  三、各地税务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国税部门统一使用财政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地税部门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由省级地税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领购后分发市(州)地税部门使用,收费收入由省级地税部门集中缴入省级非税收入归集户后再缴入省级国库。
  四、本批复下发后,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1996〕121号)和《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1996〕13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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