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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川价函〔2006〕219号 2006年9月7日)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你们《关于报请核定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函》(川国税函〔2006〕209号)收悉。由于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招标成本的变化,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经研究并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同意,现将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每套20元。
  二、为节约资源,降低纳税人负担,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可只换发正、副本内芯。税务登记证套内分解收费标准为正本内芯每份3元,副本内芯每份3元,副本套(封皮)每个4元,正本外框每个10元。
  三、各地税务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国税部门统一使用财政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地税部门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由省级地税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领购后分发市(州)地税部门使用,收费收入由省级地税部门集中缴入省级非税收入归集户后再缴入省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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