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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五一文化奖”评选奖励章程(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参加上海市“五一文化奖”的对象应为全市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在职职工,包括外籍员工和外来务工者。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上海市“五一文化奖”参评内容要求健康向上、寓教于乐,弘扬真善美,全方位、多角度、艺术化地展示上海工人阶级的时代风采和职工群众的精神风貌,体现各级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时代形象,关心职工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生动事迹。

  第八条 上海市“五一文化奖”优秀作品参评者,应为参评之日前3年内创作完成的作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演出、展出或发表过,在一定级别赛事中获奖作品优先。

  第九条 上海市“五一文化奖”优秀项目参评者,应为连续开展2届以上的综合文化活动,包括职工艺术节、职工体育节、单项职工文化体育活动或国际职工文化交流活动等,并有一定数量的职工参与,活动形式新颖且富有实效,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三章 申报和奖励

  第十条 各级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各级职工文化体育协会、各区县工人文化宫均可组织申报工作。全市在职职工和工会会员可个人申报。

  第十一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申报表,附有关申报材料。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进行汇总、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上报至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如发现参评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评选资格或荣誉称号,5年内不得参加申报评选。

  第十三条 经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出书法、美术、摄影、音乐、舞蹈、文学、戏剧、影视等若干优秀作品;评出综合文化活动若干优秀项目,由组委会授予上海市“五一文化奖”荣誉称号。并择优推荐参加全国性奖项的评选。

  第十四条 对多次荣获上海市“五一文化奖”优秀作品荣誉称号,且德艺双馨、贡献突出的个人,授予“职工艺术家”荣誉称号,同时经推荐和评审,符合条件的可以授予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职工艺术家评选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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