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五一文化奖”评选奖励章程(试行)的通知
(沪工总宣〔2007〕168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繁荣职工文化事业,培养职工文化人才,促进职工全面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氛围,上海市总工会决定设立上海市“五一文化奖”,表彰在文艺创作、艺术表演和群众性文化工作等方面的优秀作品和优秀项目。
现将《上海市“五一文化奖”评选奖励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推荐优秀职工文化作品和项目参加评选,激励广大职工创作出更多更好满足职工需求、反映职工精神风貌的优秀文化作品,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做出新贡献。
附件:上海市“五一文化奖”评选奖励章程(试行)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五一文化奖”评选奖励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繁荣职工文化事业,培养职工文化人才,促进职工全面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上海市总工会设立上海市“五一文化奖”。
第二条 上海市“五一文化奖”是为表彰文艺创作、艺术表演和群众性文化工作等方面的优秀作品和优秀项目而设立的专门奖项。
第三条 上海市“五一文化奖”评选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工作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注重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注重行业特点和区域特色相结合。
第四条 上海市“五一文化奖”划分为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文学、影视以及综合文化活动9个门类。根据每个门类的特点,分设优秀作品、优秀项目奖项,并各设一、二、三等奖。
第五条 上海市“五一文化奖”每年评选一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若干门类开展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