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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若干意见

  1、加强收入分配的分层分类管理

  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状况,按照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尽快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特别是职工收入低于劳动力市场价位的企业):一是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企业,在岗一线职工的年收入增长幅度一般应不低于本市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二是微利、亏损的企业,在不出现亏损或不增加亏损的前提下,应按指导线下线或当年物价增长幅度增加在岗一线职工收入,确保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三是对在岗职工收入长期未增加的企业,集团要督促其为职工增加收入;企业没有承受能力的,集团要通过统筹帮扶等办法予以解决。职工收入明显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的企业,要从严控制企业人工成本,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收入增长幅度。

  集团应根据所属企业的经济效益、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职工工资收入的不同状况,实施分类管理。对于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发生严重背离的企业,应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进。

  2、加大工资集体协商的力度

  国有企业要大力促进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2007年协商的覆盖面达到1/3以上,2008年基本覆盖,力争在三年内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对于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包含职工工资增长具体幅度的条款。

  有条件的集团应努力开展集团(行业)范围的工资集体协商,探索建立行业主体工种的最低工资标准、各类人员工资增长办法、劳动定额管理办法等制度。荣获全国和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职工信赖的好经理(厂长)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时,要加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协商确定制度、正常调整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的建设。一是建立协商确定制度。国有企业要把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内容。要逐步将福利项目和福利水平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将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的制订或修订纳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形成公平合理的定额标准。二是建立正常调整制度。要综合企业经营状况、劳动生产率、职工工资水平、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通过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的调整幅度。三是建立民主监督制度。要强化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力度,做到分配方案、业绩考核、收入兑现等程序的公开透明,分配结果的公正合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要做到“有人管、有方案、有程序、有挂钩、有考核、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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