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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6〕382号 2006年9月12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6〕219号)转发你们,请按规定在办证场所进行公示,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6〕162号)于2006年8月1日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川地税函〔2006〕335号)停止执行。此前已按《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6〕177号)标准执行的,办证税务机关须通知纳税人退回原收费票据(作废),重新开具新的收费票据,并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作相应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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