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评选2007年度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
(沪工总组〔2007〕183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在工会基层组织中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是全面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工会重点工作落实、增强基层工会活力、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的有效形式和重要载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把建家活动不断引向深入,上海市总工会决定开展2007年度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2002年-2007年间被评为区县局(产业)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的单位;
(二)历年来获得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和上海市“双爱双评”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
二、评选名额
(一)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300名;
(二)上海市模范职工小家300名。
三、评选条件
(一)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评选条件:
1、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基本条件:
(1)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健全,各类用工形式职工入会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2)工会干部人数达到规定的要求,工会主席按党政同级副职配备;
(3)用工制度规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能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4)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5)职代会制度健全,各项职权得到有效落实;
(6)建立厂务公开制度,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落实到位;
(7)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8)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9)积极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解决职工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10)积极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主题活动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