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上海市“职工最满意企(事)业”和上海市“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沪工总民〔2007〕205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促进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上海市总工会会同市有关方面联合开展2006-2007年度上海市“职工最满意企(事)业”和“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目的
“职工最满意企(事)业”和“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评选以全市广泛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为基础,通过职工满意度测评等手段,对推荐参与评选的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和谐度作出评价,择优评选出百家“职工最满意企(事)业”和百名“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以此促进经营(管理)者不断增强民主意识和群众观念,促进企业与职工良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进一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二、评选标准
(一)“职工最满意企(事)业”评选标准
1、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违法用工行为,无劳动争议群体事件。
2、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无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3、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工作,保证工会依法履行维权职责。
4、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工会工作富有成效。
5、建立并认真履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6、建立并规范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和职代会制度。
7、建立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近两年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达到或超过上海市工资增长指导线。
8、重视职工的全面发展,在提高职工素质方面措施扎实,成效明显。
9、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企业文化建设富有特色且成效显著。
10、职工满意度测评综合得分达到80分以上。
11、实地考察评价达到“良”以上。
(二)“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评选标准
1、在本单位担任经营(管理)者两年以上,对本单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